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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郑凤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10民初218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郑凤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郑凤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0民初21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凤杰,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华,松滋市杨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凤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黄利蕊、被告郑凤杰及其诉讼代理人易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BOLON”、“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

原告生产的“”、“BOLON”、“暴龙”商标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并于201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销售的眼镜使用了“金爆珑”标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严重扰乱了原告的销售市场,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郑凤杰辩称,答辩人未销售过涉案眼镜,公证取证不具备真实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厦门市公证处(2017)厦证内字第15114号公证书、(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被告工商登记资料打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提交的厦门市开元公证处(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3560号公证书、当庭拆封的封存商品,被告质证认为无现场笔录,公证员没有到场,程序不合法,被告没有销售涉案眼镜,并提交进货清单拟证明其所进的货物没有涉案眼镜,本院审查认为,该进货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公证书系公证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制作,该进货单不能达到推翻该公证书的效力,公证书应予采信,公证书上载有涉案眼镜的取得、封存过程,当庭查验包装完好,对封存眼镜亦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眼镜、太阳镜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2011年5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第10055201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载明“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BOLON”指定使用在“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商品上。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BOLON”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我局认定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同,其注册申请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被异议商标如予以核准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0055201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

”2018年7月6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的公证员周某、工作人员熊芳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阙忠辉来到位于湖北省挂有“乖乖狗儿童”招牌的眼镜店,由阙忠辉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以人民币25元的金额在上述商铺购买了涉案眼镜一副,取得微信交易记录一张,随后将所购眼镜及取得的材料交给公证人员保管。

公证员对该眼镜店的店面及外景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三张。

离开该眼镜店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阙忠辉对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三张。

所取得的物品经公证人员密封后交由阙忠辉保存。

依上述过程,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制作了(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3560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处封存的被告销售的太阳镜,该太阳镜镜片上贴有“金爆珑JinBaoLong”标识。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系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太阳镜镜片上贴有“金爆珑JinBaoLong”标识,该标识与“暴龙”商标较为近似,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告的该销售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量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商品的价值、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及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凤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郑凤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459元,被告郑凤杰负担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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