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600号之一原告: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Ⅱ区(6期)A-3幢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蓬,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刚,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薛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宇,北京卓特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武汉锂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