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民初34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塔区宝视眼镜店,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29号。
经营者:赵某某。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塔区宝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红塔区宝视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故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