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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区锦源商行、包江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211执1702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区锦源商行、包江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区锦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执1702号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天元区锦源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莲花路555号门面114号。

经营者:包江丽,女,汉族,1998年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区锦源商行、包江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8)湘0211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元区锦源商行、包江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0月12日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1月25月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天元区锦源商行、包江丽工商注册情况、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等情况,于2019年月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天元区锦源商行、包江丽的收益类保险信息,于2019年月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天元区锦源商行、包江丽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19年月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天元区锦源商行、包江丽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1月2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199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1.8199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天元区锦源商行、包江丽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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