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669号原告:范青坡,男,汉族,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星,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培,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娜,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炎比林食品厂,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孙庄子村。
投资人:韩文成,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霞,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青坡诉被告李娜、沧州市新华区炎比林食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2019年11月14日,原告范青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青坡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青坡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范青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