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01民初834号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1440461X。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口美兰琼南椰香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五东路金泰世纪花园1号楼1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8MA5RGXER8Y。
经营者:全凤麟。
被告:文昌椰之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市东郊镇文坡村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571386380X3。
法定代表人:符飞。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美兰琼南椰香食品经营部、文昌椰之秀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蕾人民陪审员 陈小月人民陪审员 付向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法官 助理 任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