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民初206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市东旭武汉周黑鸭熟食店。
住所地:肇东市北十八街花开富贵小区东侧小二层商服楼1层1门。
经营者:刘东旭。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东旭武汉周黑鸭熟食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