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034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2-2。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晨辉日化百货商行,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安徽大市场二区818、824号。
经营者:童善林。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晨辉日化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