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终3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顺发龄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153号。
经营者:张玲,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顺发龄烟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顺发龄烟酒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法官助理王茜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