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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军山、湖南省相约爱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民辖终861号
案件名称汪军山、湖南省相约爱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汪军山;湖南省相约爱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爱上饭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深圳市爱上饭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军山,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相约爱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长盛上东区28楼01房。

法定代表人:汪军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爱上饭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商业街C区2号楼115商铺。

负责人:秦雪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爱上饭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下油松综合楼(1楼A08号铺)。

法定代表人:危刚。

上诉人汪军山、湖南省相约爱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爱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爱上饭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以下简称爱上饭坂田分公司)、深圳市爱上饭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爱上饭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汪军山和湖南爱饭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将“爱上饭”作为品牌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上诉人起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停止在案涉“爱上饭”微信公众号这一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商业宣传、销售推广行为,原审认为信息网络平台系推广实体门店经营属实体审理范畴,超出了管辖异议的审理范围。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下,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系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均发生在网络环境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爱上饭坂田分公司、深圳市爱上饭公司答辩称:1、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应适用与之相关的管辖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答辩人住所地在深圳市,经营模式为实体店经营并无网店,所有实体店均处于深圳市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军山、湖南爱饭公司诉称,汪军山系涉案第15729481号商标“爱饭”及第21932775号“爱饭及图”注册商标的著作权人,“爱饭”餐饮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经营范围覆盖湖南、江西、广东等省份。

被上诉人注册了与“爱饭”高度近似的“爱上饭”商标,并注册了“爱上饭”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推广,从事餐饮服务。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爱饭”商标的相关注册证书证明其是“爱饭”商标的著作权人,并提交了长沙市公证处的公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被上诉人的“爱上饭”微信公众号进行了网络推广和宣传。

上诉人还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公正判决,故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不准确,应纠正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两上诉人作为“爱饭”商标的商标权人和“爱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在网络上传播和使用该商标或美术作品的权利。

被上诉人的“爱上饭”微信公众号依托的终端为移动电话机等网络终端,其传播途径依托移动通信网或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被上诉人注册并使用该微信公众号进行推广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被上诉人在网络上开展的宣传和推广行为,可能导致接触该宣传、推广行为的不特定公众对上诉人拥有“爱饭”商标的合法性造成不同认知,如该网络行为给上诉人造成损害,依法可认定为网络侵权行为。

由于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同时主张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故本案亦可根据不正当竞争来确定管辖,故本院对被上诉人主张的本案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确定管辖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之规定确定管辖,即上诉人汪军山、湖南爱饭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两上诉人的住所地分别在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市开福区,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5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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