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781号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王氏九天杯壶商行,经营场所合肥临泉路。
经营者:王旭昂。
被告:淄博世诺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
法定代表人:尉爱花。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王氏九天杯壶商行、淄博世诺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