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593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玲,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涛,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志红食品批发部,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中原粮油市场2排03、04号。
经营者:刘志红。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志红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