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539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岩岩纸品批发店,住所地涡阳县城关街道香港步行街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1MA2TRH713Y。
经营者:张程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岩岩纸品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