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执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12号。
负责人:王振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阳县曲沟供销社加油站,住安阳县曲沟镇北区曲沟村。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县曲沟供销社加油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我院作出的(2019)豫05知民初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县曲沟供销社加油站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