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88号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开发区惠丰超市,经营场所:南充市开发区西华路三段45号附8号旁“百盛超市”。
经营者:罗云。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开发区惠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