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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贵生、姚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民初562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贵生、姚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王贵生;姚慧;王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56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贵生,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姚慧,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王锋,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贵生、姚慧、王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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