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56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贵生,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姚慧,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王锋,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贵生、姚慧、王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