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金鑫小龙坎老火锅,经营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金菊街27号。
经营者:刘飞武,男,汉族,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金鑫小龙坎老火锅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金鑫小龙坎老火锅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金鑫小龙坎老火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金鑫小龙坎老火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绵阳市涪城区金鑫小龙坎老火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