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264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宝隆嘉润贸易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元厦社区上围新村48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H。
法定代表人:刘叶。
被告:深泽县和顺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北卓头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2。
法定代表人:刘兰军。
被告:苏州德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养育巷99号5幢306-312室(B080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赵玉祥。
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