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2012号西安市莲湖区雪山便利店: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雪山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莲湖区雪山便利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请求:一、西安市莲湖区雪山便利店赔偿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被执行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3000元;
二、西安市莲湖区雪山便利店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执行费101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陕01执2012号。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雪山便利店经营者高山(身份证号:610103197002011214)缴纳了案件赔偿款13000元、诉讼费4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101元。
扣除本案执行费101元后,剩余案款已经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现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陕01执20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