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95号 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临城村(任家)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582690372。
法定代表人:方亚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爱,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皂洞口高上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55937950L。
法定代表人:郑庆林,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豪尔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本案调查取证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30日,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