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64号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金凯进厂区厂房一B301。
法定代表人:李永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莱特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河七巷3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斌。
被告:吴文斌,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莱特浦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11××××.5,名称:充电器)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