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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水寨镇尚林妆园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4民初63号
案件名称五华县水寨镇尚林妆园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华县水寨镇尚林妆园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民初63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华县水寨镇尚林妆园化妆品店。

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华三路17号。

经营者:廖志坤。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五华县水寨镇尚林妆园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属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由本院退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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