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987号原告: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二十一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林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众兴汽配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山西蓝海国际汽配城7道18号。
经营者:李静。
原告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众兴汽配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