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398号原告:李云才,男,194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先村,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500号1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李云才与被告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云才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云才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