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345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559。
法定代表人:涂建平。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87N。
法定代表人:郭宏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888。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朝,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锋锋,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诉被告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玮申请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25日,原告孔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67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退回原告孔玮6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