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66号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5幢8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11UC82。
法定代表人:王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景茹,女,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付景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