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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珀有限公司与陈亨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019号之一
案件名称纽珀有限公司与陈亨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纽珀有限公司;陈亨明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1019号之一原告: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米尔海姆科洛斯特伦斯街9—11号。

法定代表人:费比安·沃尔德方,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晶晶,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亨明,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谦,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与被告陈亨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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