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1019号之一原告: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米尔海姆科洛斯特伦斯街9—11号。
法定代表人:费比安·沃尔德方,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晶晶,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亨明,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谦,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与被告陈亨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