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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温州七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041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温州七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温州七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041号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宅口村大明堂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会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啸龙,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七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万金村小姜垟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叶善仓,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温州七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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