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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济南槐荫依琴宠物用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730号
案件名称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济南槐荫依琴宠物用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济南槐荫依琴宠物用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30号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283号-5。

法定代表人:徐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依琴宠物用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3755号金凯商城2排16号。

经营者:连漪,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槐荫依琴宠物用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济南槐荫依琴宠物用品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26日,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洋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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