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辖41号 原告:诚盟有限公司(ALLYHONESTLIMITED),住所地塞舌尔共和国马埃岛维多利亚市独立大道首都大厦309室(Suite309,CapitalCityBuilding,IndependenceAvenue,Victoria,Mahe,RepublicofSeychelles) 法定代表人:李浩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创新大道11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诚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诚盟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以独家买断形式受让原告两项专利权,专利权转让费共计人民币11200万元整,分三期付清,首期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付清人民币4000万元整,第二期于原告提供专利权人名称变更申请号后15各工作日付清人民币4000万元整,第三期于专利所有权转让完成后且被告生产出合格产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支付人民币3200万元。
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两项专利权业已转让至被告名下,被告用受让的专利权生产合格产品出货至客户端。
但被告尚有专利权转让费余款人民币3200万元未支付。
故请求判令:一、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向诚盟有限公司支付专利权转让余款人民币32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69.6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从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实际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查,2019年2月18日本院受理了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诉诚盟有限公司、浩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浙民初11号】,该案中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撤销或解除双方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和附件);
二、判令诚盟有限公司、浩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技术转让费人民币80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5356438.36元;
三、判令诚盟有限公司、浩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税费、薪酬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9808919.8元及利息损失人民币726875.45元;
四、判令诚盟有限公司、浩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生产线设备损失5901750美元及利息损失230911.22美元。
本院认为,该两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基础上提起的不同诉,诉讼请求相互排斥。
对这种基于共同事实基础的不同诉如果由不同法院审理,容易出现相互矛盾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损害司法统一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