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初85号 原告:陈和,男,汉族,1939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盛丽云,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董事长。
原告陈和诉被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因案情疑难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鉴于涉案ZL20111043××.7号“自平衡式两轮电动车”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本院于2018年1月5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原告陈和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陈和负担。
原告陈和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