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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远东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51刑初375号
案件名称伍远东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伍远东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51刑初3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远东,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贵州兴隆远东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康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中。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刑诉﹝2019﹞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远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梅、检察官助理王垠梁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伍远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31日,四川中旭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公司)委托被告人伍远东参加黔南州匀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匀东公司)的酒店专用床项目投标活动,投标文件载明:使用缘梦圆床垫303张,报价392468元。

当日中旭公司与匀东公司签订家具订购合同。

被告人伍远东明知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梦圆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铜合路10号)的“缘梦圆”商标系注册商标,为节约成本,伍远东委托广东佛山的张某1加工床垫,并粘贴“缘梦圆”商标,后张某1不能按要求生产床垫。

伍远东通过张某2联系广东省佛山市爱思诺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思诺公司)陈某,告知其生产床垫303张,且由伍远东方提供生产床垫的布料和商标,陈某在未经缘梦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爱思诺公司名义生产并粘贴“缘梦圆”床垫303张。

爱思诺公司所生产的303张缘梦圆公司的床垫由伍远东运至匀东公司。

另查明,缘梦圆公司是缘梦圆家居的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注册日期为2016年3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20日。

被告人伍远东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伍远东已赔偿缘梦圆公司24.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伍远东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数额达3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伍远东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主动赔偿注册商标权利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被告人伍远东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在第20类办公家具、床垫等商品上注册了“缘梦圆家居”“YUNMOON”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6158802号),注册日期为2016年3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20日。

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伍远东与李某借用中旭公司的名义中标匀东公司酒店专用床家具采购项目,并签订向匀东公司供应包括303张缘梦圆床垫在内的家具订购合同,其中伍远东负责床垫的供应。

伍远东为非法牟利,在未经“缘梦圆家居”“YUNMOON”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交由广东佛山的张某1根据订单要求生产假冒缘梦圆注册商标的床垫,张某1为生产床垫购买了布料以及伪造了缘梦圆商标,但因自身问题无法生产,伍远东遂又通过同乡张某2联系广东省佛山市爱思诺公司的陈某(另案处理)制作该批床垫,并通过张某1提供了布料和伪造的商标。

陈某在未经缘梦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爱思诺公司名义完成了303张假冒缘梦圆注册商标床垫的制作,之后伍远东便将该批床垫运至匀东公司,并通过中旭公司与李某陆续收到匀东公司支付的货款39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伍远东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赔偿缘梦圆公司24.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谅解书、情况说明、证人何某、张某2、张某3、王某、曾某、李某、张某1、冯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伍远东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远东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伍远东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主动赔偿注册商标权利人并取得谅解,同时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伍远东从轻处罚,并宣告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远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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