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终39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神户市中央区港岛中町七丁目1番1。
诉讼代表人:尾山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嫣,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晚宁,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文强,男,汉族,1992年11月1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万斯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安福家园12栋80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继仁,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新华,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继仁,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因与被上诉人房文强、莆田市城厢区万斯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斯达公司)、陈新华,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7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查。
上诉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嫣,被上诉人房文强、被上诉人万斯达公司、陈新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继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淘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房文强构成对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涉案商标的侵权,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1.房文强的淘宝店铺内显示有侵权鞋的累计库存,一审判决认定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未证明涉案商品有库存,未判决房文强销毁库存、停止侵权;
2.株式会社爱世克私要求房文强停止全部销售侵权行为,不限于淘宝店的销售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房文强停止侵权无必要;
3.一审法院仅对侵权商标标识部分进行认定,遗漏部分诉讼请求,赔偿额过低。
二、万斯达公司和陈新华系侵权鞋的生产者:1.房文强在网页上展示的品牌的侵权鞋生产商是万斯达公司、陈新华;
2.房文强实际销售的侵权鞋并非系其网店内展示的运动鞋,而是假冒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结合房文强网店及万斯达公司网站的宣传,可以证明假冒商品的生产商是万斯达公司、陈新华。
房文强答辩称:淘宝网店实际由他人经营,其现在无法联系。
万斯达公司、陈新华答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1.万斯达公司、陈新华与房文强不认识,没有合作,无经济往来,并非共同侵权。
房文强在淘宝网上推广和销售的产品,包括被诉侵权商品均不是万斯达公司、陈新华生产,也未经万斯达公司、陈新华许可与授权,公证实物的外包装上也未标注由万斯达公司、陈新华生产、未标注厂家名称以及地址,不构成共同侵权。
庭审中,房文强也确认并未得到万斯达公司、陈新华的授权许可,也未向万斯达公司、陈新华进货。
房文强的店铺也侵害了万斯达公司与陈新华的商标。
2.陈新华的第1677353号没有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商标权。
陈新华申请的其他商标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
陈新华所申请的商标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商标不相同不近似,无主观恶意。
3.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未提供证据证明万斯达公司与陈新华有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相关诉请无依据。
淘宝公司书面述称:淘宝公司无须承担本案侵权责任。
淘宝公司为网站经营者,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也无事前审查的能力。
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及时删除、屏蔽了侵权产品链接并采取通知卖家及时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房文强立即停止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涉案商标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侵权商标标识的运动鞋,并销毁所有侵权商品的库存;
二、万斯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涉案商标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包括但不限于带有侵权商标标识的运动鞋,并销毁所有侵权商品的库存;
三、陈新华立即停止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涉案商标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包括但不限于带有侵权商标标识的运动鞋;
四、淘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涉案商标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为店铺名称为“阿斯克斯品牌店”及淘宝ID为“tb1068528_11”的卖家提供链接;
五、房文强、万斯达公司及陈新华支付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侵权赔偿款50万元(其中包括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及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审理中,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取得如下注册商标:1.第62318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鞋等,有效期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
2.第16346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等,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
3.第70619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鞋等,有效期自2014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
4.第587580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鞋等,有效期自201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
5.第587579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跑鞋等,有效期自201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
6.第587580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鞋等,有效期自2011年10月7日至2021年10月6日;
7.第587579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鞋等,有效期自201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对其公司及旗下产品、品牌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了相应的宣传、销售。
2016年6月21日,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委托代理机构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露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晶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其收集证据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王晶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淘宝网(××),在搜索栏选择店铺后输入“阿斯克斯品牌店”,出现的第一个结果显示“阿斯克斯品牌店”,卖家“tb1068528?
_11”,点击进入该店铺,点击名称为“Askes鬼冢虎经典鞋时尚休闲板鞋懒人鞋复古休闲情侣运动透气鞋”的产品进行商品展示页面,页面显示累计评论0,交易成功0。
宝贝详情栏标注品牌Asiksi/爱尚阿斯克斯,页面所展示的鞋子后帮处可见“askes”标识,鞋子样式、。
并展示有三本证书,标示编号为CQBCRZ-R508509的证书内容为“陈新华:经审核,品牌鞋服系类产品,在中国品牌发展调研推选活动中,被荣选为《中国著名品牌》,并给予重点培育和推荐”,落款单位为“中国产品质量检验检疫中心”及“中国品牌发展培育委员会”。
标示编号为CQBCRZ-R599560的证书内容为“亚瑟士国际有限公司:经审核,贵企业产品质量合格、企业售后服务及可信度良好、在全国开展的诚信企业评选活动中,被荣选为中国鞋服行业最具影响力十大领先企业”,落款单位为“中国产品质量检验检疫中心”及“中国企业信用评估管理委员会”。
标示编号为CQBCRZ-R598599的证书内容为“莆田市城厢区万斯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审核,贵企业产品质量合格、企业售后服务及可信度良好、在全国开展的诚信企业评选活动中,被荣选为质量·服务·诚信AAA及企业”,落款单位为“中国产品质量检验检疫中心”及“中国企业信用评估管理委员会”。
浏览完毕后,王晶以用户名davidfsy及相应密码登陆淘宝网后选择该商品的相应颜色及尺码加入购物车。
后王晶点击该店铺内名称为“askes阿斯克斯透气网布鞋男女运动鞋情侣跑步鞋”的产品,进入商品展示页面,显示累计评论2,交易成功0,宝贝详情栏标注品牌Apajia/爱普爱家,页面所展示的鞋子脚跟处可见“askes”标识,鞋子样式、。
王晶选择相应颜色及尺码加入购物车。
后王晶点击该店铺内名称为“askes阿斯克斯男女跑步鞋男女运动鞋李小龙同款休闲鞋网布鞋”的产品,进入商品展示页面,显示累计评论0,交易成功0,宝贝详情栏标注品牌Asiksi/爱尚阿斯克斯,页面所展示的鞋子后帮、侧面等处可见“”标识,鞋子图片上标有标识,鞋子样式、。
王晶选择相应颜色及尺码加入购物车。
后王晶对该三款产品进行结算,共付款1129元。
王晶将鼠标置于“店铺:阿斯克斯品牌店”标题处,可见掌柜为“tb1068528?
_11”。
2016年7月29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715号公证书。
2016年6月27日,王晶在公证员监督下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标识为“皇城国际”的场所门口,签收标识有“925××××4344”“顺丰速运”的货物一包并进行拍照。
返回公证处后,王晶将该货物包打开,内有鞋子两双,每双鞋附有“SALESMEMO”“小票”“POS签购单”各一张,王晶对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6月28日,王晶在上述同一地点签收标识有“925051894635”“顺丰速运”的货物一盒并进行拍照。
返回公证处后,王晶将该货物包打开,内有鞋子一双,并附有“SALESMEMO”“小票”“POS签购单”各一张,王晶对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后公证处对所收到的货物箱进行贴封后交王晶保存。
2016年7月29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716号公证书。
2016年6月30日,王晶在公证员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电脑,登陆淘宝网,以用户名davidfsy及相应密码登陆,点击已买到的宝贝,找到生成时间2016年6月21日,编号为“2005752802869127”的订单,对应店铺“阿斯克斯品牌店”,产品数量、名称、价格、图标等与(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715号公证书所对应的产品一致。
点击订单详情,显示物流公司顺丰速运,运单号码925××××4344,订单信息显示卖家昵称tb1068528_11,真实姓名房文强。
之后王晶进行确认收货及付款等操作。
2016年7月29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717号公证书。
2016年3月29日,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委托代理机构高露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晶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其收集证据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王晶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淘宝网(××),在搜索栏选择店铺后输入“拼命姑娘鞋店”,出现的第一个结果显示拼命姑娘鞋店,卖家“永恒之心220”,点击进入该店铺,点击名称为“正品askes阿斯克斯男款巧克力色H303L-003”的产品进入商品展示页面,页面展示有上述编号为CQBCRZ-R508509,名称为陈新华的证书。
页面所展示的鞋子侧面、脚跟处均可见“askes”标识,鞋子上有四条相交曲线的组合标识。
页面同时展示有标识及“亚瑟士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字样。
浏览完毕后,王晶以用户名davidfsy及相应密码登陆淘宝网后选择相应颜色及尺码进行购买,共付款280元。
2016年6月13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283号公证书。
2016年4月5日,王晶在公证员监督下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标识为“皇城国际”的场所门口,签收标识有“V00156924390”“圆通速递”的货物一盒并进行拍照。
返回公证处后,王晶将该货物盒打开,内有鞋子一双,“小票”两张、“POS签购单”一张,王晶对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公证处对所取得的货物进行贴封后交王晶保存。
2016年6月13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284号公证书。
2016年4月5日,王晶在公证员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电脑,登陆淘宝网,以用户名davidfsy及相应密码登陆,点击已买到的宝贝,找到生成时间2016年3月29日,编号为“1757711363029127”的订单,对应店铺“拼命姑娘鞋店”,产品数量、名称、价格、图标等与(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283号公证书所对应的产品一致。
点击订单详情,显示物流公司圆通速递,运单号码V00156924390,订单信息显示卖家昵称永恒之心220,真实姓名代磊。
之后王晶进行确认收货及付款等操作。
2016年6月13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285号公证书。
2016年3月10日,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委托代理机构高露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晶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其收集证据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王晶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淘宝网(××),在搜索栏选择店铺后输入“u[2694231770]”进行搜索,出现的第一个结果显示u[2694231770],卖家“一组如初静楚00390”,点击进入该店铺,点击名称为“亚瑟士国际有限公司授权askes正品阿斯克斯男鞋女鞋跑步鞋运动”的产品进入商品展示页面,宝贝详情展示品牌阿斯克斯,页面所展示的鞋子鞋舌、脚跟处均可见“askes”标识,鞋子上有四条相交曲线的组合标识。
页面同时展示有标识及“亚瑟士国际有限公司(授权)”等字样。
浏览完毕后,王晶以用户名davidfsy及相应密码登陆淘宝网后选择相应颜色及尺码进行购买,共付款299.5元。
2016年4月8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212号公证书。
2016年3月14日,王晶在公证员监督下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标识为“皇城国际”的场所门口,签收标识有“229××××9216”“申通快递”的货物一盒并进行拍照。
返回公证处后,王晶将该货物包打开,内有鞋子一双,“小票”两张、“POS签购单”一张,王晶对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后公证处对所取得的货物进行贴封后交王晶保管。
2016年4月8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213号公证书。
2016年3月18日,王晶在公证员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电脑,登陆淘宝网,以用户名davidfsy及相应密码登陆,点击已买到的宝贝,找到生成时间2016年3月10日,编号为“1699778436319127”的订单,对应卖家“一组如初静楚00390”,产品数量、名称、价格、图标等与(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212号公证书所对应的产品一致。
点击订单详情,显示发货方式快递,运单号码229××××9216,订单信息显示卖家“一组如初静楚00390”,真实姓名郭恩民。
之后王晶进行确认收货及付款等操作。
2016年4月8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214号公证书。
2016年11月21日,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委托代理机构高露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晶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其收集证据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王晶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百度网(××),在搜索栏输入“莆田市城厢区万斯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搜索,出现的第一个结果显示“莆田市城厢区万斯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站”,点击,进入网址为××(马可波罗)的网站,“公司首页”栏目展示有公司简介及被告万斯达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质材料,再点击“关于我们”栏目,出现公司简介“主营耐克/阿迪达斯/三叶草/新百伦/万斯/匡威/彪马/阿斯克斯/乔丹/鬼冢虎运动鞋,适合淘宝开店、微信营销、实体店、学生白领等群体”;
基本信息“公司名称:莆田市城厢区万斯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
经营模式:贸易型;
主营产品:运动鞋,板鞋,帆布鞋,休闲鞋……”;
详细信息“年营业额:人民币50万元/年-100万元/年……”。
再点击“产品中心”,页面展示有4条相关产品信息,分别为“一手货源鬼冢虎运动鞋帆布懒人鞋厂家直销款式齐全支持退货”“供应微商货源耐克运动鞋我们是厂家你就是一手货源支持退换”“供应微商货源阿迪达斯三叶草贝壳头运动鞋一手货源一双代发”“一手货源新百伦NB574运动鞋一双代发实物实拍厂家直销”,分别点击浏览。
再点击“企业相册-运动鞋、板鞋、帆布鞋”“公司动态”“成功案例”“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等分别进行浏览。
后点击“公司网址××/”标题进入页面,出现一个名称为图片管家的网页(5985网),分别点击“1区鬼冢虎纯羊皮”标题下方的“鬼冢虎手工制羊皮36-45”(鞋子后跟有tiger标识,侧边有四条线构成的图形),“2区鬼冢虎经典底低帮”标题下方的“鬼冢虎墨西哥66款白蓝红36-45”(鞋子后鞋舌有tiger标识,侧边有四条线构成的图形),“3区鬼冢虎高帮鞋”标题下方的“鬼冢虎高帮米深蓝36-45”(鞋子侧面及鞋舌上有Onitsukatiger标识,侧边有四条线构成的图形),“4区鬼冢虎新底懒人帆布鞋”标题下方的“鬼冢虎帆布懒人鞋高品质36-45”(鞋舌上有Onitsukatiger标识,侧边有线条构成的图形),“5区鬼冢虎新底低帮鞋”标题下方的“鬼冢虎板鞋黑金36--45”(鞋舌上有Onitsukatiger标识,侧边有四条线构成的图形),“6区鬼冢虎运动鞋”标题下方的“OnitsukaTiger鬼冢虎男女款SERRANO运动休闲鞋材料网布36-45”(鞋后跟及鞋舌上有Onitsukatiger标识,侧边有四条线构成的图形),“7区鬼冢虎经典懒人帆布鞋”标题下方的“帆布懒人鞋白蓝红36-45”(鞋垫及鞋舌上有Onitsukatiger标识,侧边有四条线构成的图形),“8区亚瑟士跑鞋”标题下方的“Asics/亚瑟士跑鞋瓦西蒂36-45”(鞋上有asics标识,侧边有四条线构成的图形)进行浏览并查看相应大图。
2016年12月12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9013号公证书。
当庭对(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716号公证书所对应收货的公证实物纸箱进行拆封,拆封后,纸箱内有顺丰速运快递袋(贴有详情单,单号为925051294344)一个,顺丰速运纸盒(贴有详情单,单号为925051894635)一个,颜色分别为蓝色、黑色、灰色的鞋盒三个。
蓝色鞋盒里有运动鞋一双(上附吊牌),签购单一份,小票一张,销售单据一张。
其中运动鞋的鞋帮两侧有、标识,鞋舌与鞋垫底部、鞋后跟处、鞋侧面、鞋底有标识,吊牌上有标识,鞋盒上有标识,购物小票和销售单据上有标识,签购单上写明商户名称ASICS。
黑色鞋盒里有运动鞋一双(上附吊牌),签购单一份,小票一张,销售单据一张。
其中运动鞋鞋帮处有、标识,吊牌上有“亚瑟士”字样,购物小票和销售单据上有标识。
灰色鞋盒里有运动鞋一双(上附吊牌),签购单一份,小票一张,销售单据一张。
其中运动鞋鞋帮两侧有、标识,鞋舌、鞋垫底部、鞋跟处、鞋外侧橡胶位置、鞋底有标识,吊牌上有标识,鞋盒上有标识,购物小票和销售单据上有标识,签购单上写明商户名称ASICS。
当庭对(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284号公证书所对应收货的公证实物箱进行拆封,内有箱子一个,箱子上粘有圆通速递详情单(单号为V00156924390),箱内有鞋盒一个,鞋盒内有运动鞋一双(上有吊牌)、袜子一双、POS签购单、发票、小票各一张。
其中运动鞋的鞋帮两侧有、标识,鞋舌与鞋垫底部、鞋后跟处、鞋侧面、鞋底有标识,吊牌上有、标识及“亚瑟士”字样,鞋盒上有标识,购物小票和销售单据上有标识。
当庭对(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213号公证书所对应收货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内有箱子一个,箱子上粘有申通快递详情单(单号为229××××9216),箱内有鞋盒一个,鞋盒内有纸质手提袋一个、运动鞋一双(上有吊牌)、鞋带一双、POS签购单、发票、小票各一张。
其中运动鞋的鞋帮两侧有、标识,鞋舌与鞋垫底部、鞋后跟处、鞋侧面、鞋底有标识,吊牌上有标识,鞋盒及纸质手提袋上有标识,购物小票和销售单据上有标识。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确认,上述所购买的公证实物均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另查明,陈新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取得第167735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跳鞋、运动鞋等,专用期限自201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
陈新华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16611825“”等数十枚商标,均尚未被核准。
万斯达公司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ASKES”等商标,亦尚未被核准。
亚瑟士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ASICSINTERNATIONALLIMITED)于2015年3月23日在香港注册,2016年1月2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阿斯克斯国际有限公司(ASKESINTERNATIONALLIMITED),现法定代表人胡桂林,股东陈新华、胡丽群。
又查明,淘宝网(××)由淘宝公司运营,依法提供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在淘宝网上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淘宝公司确认涉案掌柜昵称为“tb1068528_11”的淘宝店铺“阿斯克斯品牌店”注册人为房文强,所绑定的支付宝亦系房文强实名认证的账号。
庭审中,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确认,淘宝公司接到投诉后提供了房文强的身份信息并对涉案商品予以了下架处理。
再查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为本次诉讼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支出公证费、律师费、复印费等若干。
一审法院认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系日本企业,本案具有涉外因素。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淘宝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且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系涉案第623187、163465、706194、5875800、5875798、5875807、58757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主张房文强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主张万斯达公司、陈新华生产销售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分别评析如下。
一、关于房文强是否侵权及相关责任问题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认为房文强在淘宝店铺“阿斯克斯品牌店”使用相关标识用于宣传和产品名称并销售经(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716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涉案三款运动鞋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三款运动鞋在鞋盒、鞋体、手提袋及购物小票和销售单据上使用的标识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其中蓝色和灰色鞋盒中运动鞋的鞋帮两侧使用的、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5875798号、5875800号商标相同,三双运动鞋上多处使用的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163465号商标相同,三双鞋的鞋盒、吊牌及购物小票和销售单据上使用的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623187号商标相同,与第706194号商标近似,黑色鞋盒内运动鞋鞋帮两侧使用的、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5875799、5875807号商标分别构成相同,且涉案七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鞋。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株式会社爱世克私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第623187、163465、706194、5875800、5875798、5875807、58757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房文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房文强在其涉案商品展示页面所使用的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标识中的部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706194号商标相同,整体来看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623187号商标亦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亦侵犯了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对该两枚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房文强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主张适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房文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一审法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三款商品售价分别为362、329、438元,交易成功均为0,累计评论分别为0、2、0;
2.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为取证购买商品支出1129元;
3.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为维权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复印相关材料并委托律师出庭。
房文强辩称涉案店铺虽是其注册,但已转让给他人经营,其不应承担责任,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对其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因涉案商品链接已经删除,株式会社爱世克私要求房文强停止侵权的主张已无必要,对该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现仍有库存,故对其要求房文强销毁库存商品的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关于万斯达公司、陈新华是否侵权及相关责任问题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认为万斯达公司、陈新华为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者,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认为万斯达公司为生产者的理由为:1.房文强的淘宝店铺展示有万斯达公司、亚瑟士国际有限公司、陈新华的相关证书;
2.万斯达公司在马可波罗网站宣传其可生产销售鬼冢虎鞋类产品并有生产车间的照片,相关页面所展示的鞋类产品中存在与被告房文强所售产品一致的鞋子,且万斯达公司展示自己的营业执照,并宣称“我们是厂家,你就是一手货源”“适合淘宝开店、微信营销、实体店、学生白领等群体”,与原告在淘宝店铺“拼命姑娘鞋店”(卖家“永恒之心220”)、“u[2694231770]”(卖家“一组如初静楚00390”)亦能够购买到侵权产品相互吻合,万斯达公司在网站宣传自己年营业额50-100万元,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年出口额10万元等。
原告认为陈新华为生产者的理由为:1.涉案所购运动鞋的网页宣传中使用的标识为陈新华申请注册的商标,故认为陈新华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
2.陈新华系万斯达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产品的生产销售批发业务,故应以生产者身份与万斯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陈新华也是亚瑟士国际有限公司的大股东;
3.陈新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多枚商标如第1677353号、第17360023号、第17070269号、第16806659号等均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搭便车恶意明显;
4.在淘宝店铺“拼命姑娘鞋店”(卖家“永恒之心220”)、“u[2694231770]”(卖家“一组如初静楚00390”)购买商品的展示页面也使用了陈新华的证书,以及展示有“ASKES阿斯克斯亚瑟士国际有限公司(授权)”的实体店照片信息;
5.陈新华的商标并非知名商标,其所称的房文强等淘宝店铺盗用其注册商标不具有合理性,显然是陈新华主动授权其使用的。
因此,认为陈新华也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
万斯达公司、陈新华辩称,房文强所展示的相关授权书并非其提供,其未授权房文强及另两家店铺销售公司产品或使用“”标识,涉案的五件运动鞋均非其生产,其无能力进行打假维权。
万斯达公司主要从事鞋类经销,本身没有生产车间,马可波罗网站上所展示的商品并未进行销售,如销售的话,会从正规渠道进货。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公证购买的侵权实物上均未标注其生产者为万斯达公司、陈新华,亦未使用标识,虽然涉案三店铺相关商品展示页面均展示有万斯达公司或陈新华的证书及标识,但万斯达公司、陈新华否认其曾向涉案店铺供货或授权涉案店铺使用其商标或证书,三店铺经营者亦未确认其所使用的相关图片、标识经过万斯达公司、陈新华的授权或所售商品由万斯达公司提供。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未提供证据证明万斯达公司在马可波罗网站或5985网上所展示的商品系侵权产品,亦未直接从万斯达公司处取得相应产品进行比对,仅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万斯达公司、陈新华为涉案产品生产者的事实,故对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关于万斯达公司、陈新华为涉案产品生产者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株式会社爱世克私针对万斯达公司、陈新华的相应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陈新华、万斯达公司申请注册相应商标的问题,属商标管理部门职责范围,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可通过相应程序提出,一审法院不予评判。
因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一审法院不再评判。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判决:一、房文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二、驳回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株式会社爱世克私负担8750元,房文强负担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阿斯克斯品牌店铺内,三款被诉侵权产品分别显示库存4400件、2497件、3050件。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1.房文强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万斯达公司、陈新华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如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公证购买的三款运动鞋在鞋盒、鞋体、手提袋及购物小票和销售单据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
被诉侵权产品系鞋,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种商品。
经对比,蓝色和灰色鞋盒中运动鞋的鞋帮两侧使用的、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5875798号、5875800号商标相同,三双运动鞋上多处使用的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163465号商标相同,三双运动鞋的鞋盒、吊牌及购物小票和销售单据上使用的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623187号商标相同,与第706194号商标近似,黑色鞋盒内运动鞋鞋帮两侧使用的、标识分别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5875799、5875807号商标构成相同。
在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房文强使用上述侵权标识、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房文强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网页上使用、、、标识用于宣传商品,上述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该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系鞋,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种商品。
经比对,标识中的部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623187号商标的首字相同,结合后几个字母来看,整体亦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标识由“a、s、k、e、s”五个字母组成,而第163465号商标由“a、s、i、c、s”五个字母组成,两者从字母的组成、字体、大小来看均不相同,故、标识与第163465号注册商标不相同亦不近似。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主张标识与其第163465号商标的音译爱世克私近似。
对此,本院认为,两者虽然在读音上有所相似,但语种、字体等均不相同,不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
因此,房文强在店铺网页上使用、、商标并未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房文强使用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涉案商标,并销售带有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涉案商标(包括第623187号、第163465号、第706194号、第5875798号、第5875800号、第5875799、第5875807号注册商标)运动鞋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认为万斯达公司、陈新华生产、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首先,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公证购买的侵权鞋及其外包装上均未有万斯达公司与陈新华的相关信息。
其次,公证购买的侵权鞋是从房文强的淘宝店铺所得,尽管款式与万斯达公司在马可波罗网站上所展示的商品一致,万斯达公司在网站上宣传的公司基本信息和展示的图片显示其有生产、销售行为,但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未从万斯达公司处直接取得相应产品进行比对,无法推定万斯达公司在马可波罗网站上展示或其所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就是涉案侵权产品。
尽管涉案三家淘宝店铺相关商品展示页面展示了万斯达公司和陈新华的相关证书,但在缺乏房文强及其他两家淘宝店铺对相关证书来源确认,以及万斯达公司、陈新华否认其向涉案店铺供货及授权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万斯达公司、陈新华生产、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的。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相关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陈新华、万斯达公司申请注册相应商标是否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注册商标问题,属商标管理部门职责范围,本院不予评判。
关于争议焦点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房文强在其淘宝店铺名称、网页上产品名称中使用标识的行为,及其销售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尽管涉案商品链接已经删除,但显示仍然有库存,且株式会社爱世克私要求房文强停止的侵权行为不仅包括在该涉案网店中的销售行为,应当针对其整体的侵权行为。
因此,房文强就此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商品的责任。
一审法院以涉案商品链接已经删除,株式会社爱世克私要求房文强停止侵权的主张已无必要而未判决房文强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赔偿数额。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要求房文强、万斯达公司、陈新华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但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亦未提供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销售利润等证据,故本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本案侵权商品为运动鞋,售价分别为362元、329元、438元,交易成功均为0,累计评论分别为0、2、0,库存分别为4400件、2497件、3050件;
2.涉案淘宝店铺为个人卖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万斯达公司、陈新华构成商标侵权;
3.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为维权支出了购物费1129元、公证费、律师费等。
一审判决数额10000元明显过低,未能弥补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本院酌情确定房文强赔偿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综上所述,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实体处理欠妥,因此对原审判决应予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
二、房文强立即停止侵害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第623187号、第163465号、第706194号、第5875798号、第5875800号、第5875799号、第587580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三、房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四、驳回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株式会社爱世克私负担4136元,房文强负担466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株式会社爱世克私负担4060元,房文强负担45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