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宁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幢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余文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宁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鲁0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4094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情况予以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已限制消费。
经约谈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