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98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忻州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通岗路西、温泉路北忻绿苑小区(豪景佳苑)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孔繁荣。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忻州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