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知民初3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矫强,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锋(系矫强之妻),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浙江松冈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矫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