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知民终2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号附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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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乐亭县新夏威夷练歌厅,住所地:河北省乐亭县乐亭镇永安路109号。
经营者:孙静,女,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乐亭县。
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亭县新夏威夷练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乐亭县新夏威夷练歌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1月21日收到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及上诉,主要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就赔偿款事宜履行完毕。
乐亭县新夏威夷练歌厅同意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