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1执967号吴芬、徐州吉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原告吴芬诉被告徐州吉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标的:23155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州吉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调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标的为5000元。
本院已将5050元执行到位,转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收取执行费50元。
至此,(2019)苏01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