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563号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
法定代表人:何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德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莲,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德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兴路44号1-3号。
法定代表人:邱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莲,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友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中国川菜产业化园区永安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岳锦,四川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鸿运飞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新区8幢1层48号。
法定代表人:尹红,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明,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德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德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友伦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鸿运飞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重庆德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德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友伦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鸿运飞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重庆德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德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友伦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鸿运飞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