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知民初218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御园富侨足道养生会所,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御园峰会2-1-1-101号厅。
经营者:郝晴。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御园富侨足道养生会所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