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1757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甲根,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
法定代表人:刘星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义乌市晨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康君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晨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