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068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普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华兴巷55号。
法定代表人:刘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海纳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村三区23幢1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张小刚。
被告:温州壹品印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屿门村梅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灯。
被告:永康市阿拉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宅口村毛山。
法定代表人:黄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普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海纳日用品有限公司、温州壹品印象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阿拉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