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3民初820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军,广东今晖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敏,广东今晖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桃源镇乐家百货商店,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新城二街。
经营者:何大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桃源镇乐家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