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萼海街道南山大道9672号大冲商务中心2栋4号楼12层203。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
被执行人:贵州皇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北京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涛。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皇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系自愿,且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执8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