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61号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裕盛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恒南路和兴厂2号3层。
法定代表人:李皇洲。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裕盛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6××××.5,名称:折叠支架)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钟伟彬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