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81民初3851号之一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199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刘东玉,男,1983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