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693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咸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53号浙江中小企业大厦2019室(入驻天度商务秘书196号)。
法定代表人:秦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咸志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