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18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V412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9TEL5Y。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洪小杰,男,199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小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和解款项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