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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方东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707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方东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方东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707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东波,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丰荣,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朝金,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东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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