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初1653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金波。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喻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