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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喻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6民初1653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喻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喻金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初1653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金波。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喻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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